从女白领自杀博客,网络虐猫事件,到火爆的“铜须门”网络丑闻和近期的“很黄,很暴力”,还有最近针对流氓外教的“网络追杀令”,人肉搜索引擎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新宠,就连IT界国际大牌Google也不甘寂寞在愚人节推出了其新产品“人肉搜索引擎”。
在如今网络发达的年代,“人肉搜索引擎”应该是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所谓“人肉搜索” 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搜索引擎高效快速,然而因为其人工智能并不完善,搜索引擎还很难甄别刻意的修饰过的信息,所以搜索引擎优化(SEO)、搜索引擎垃圾技术(Spam)才会那么猖獗。所以,有些人想从搜索引擎的反面来解决问题,那就是更多的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称之为“人肉搜索引擎”。
寻人,是人肉搜索引擎的一个主要功能。网友可能通过一段录像的背景,地理环境等等剥茧抽丝最终锁定目标,几乎人人都可以成了福尔摩斯。不过这也正是有关侵犯隐私权争议的来源。据猫扑大杂烩负责人杜培源表示,“人肉搜索机制绝大部分时候是在默默地为广大的网民提供帮助,基本上都是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个是广义的人肉搜索,也就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而通常我们提到的那种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在人肉搜索的应用当中占到的是非常非常小的一部分,属于很特殊的少数情况,我们称之为狭义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存在的侵犯隐私问题,需要相应的内容监管和正面引导。”本文则是在狭义的“人肉搜索引擎”上探讨法律问题。
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网民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 “网络审判”, “人肉搜索”已经变为一种“网络暴力”,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任何未经法律程序审判的个人,都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人肉搜索则让网民自发形成一场“法律程序”,通过自发形成的网络审判规则,对人肉对象进行调查和审判。当人肉对象被确定时就开始了“网络控告”。接着,在很短的时间内,网民们就开始充当该场“网络审判”的“检察长”和“审判员”。当整个网络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人肉搜索”出了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直至判决结果出现,网络“检察长”和“审判员”们必然会伴有过激攻击性言辞,这往往令被人肉对象的身心遭受恶性压力。
“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正是通过人肉搜索人人都实现了充当“网络警察”的角色,人人都扛着“执行正义”的大旗,借着“行善、寻找真相”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这无异于“执行一种私刑”。人肉对象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自有国家机关追究,而不能通过“网络审判”这种私刑对人肉对象施以“网络暴力”。
人们之间意见的分歧、行为的相左,是任何社会之常态。纠纷解决的规则化而非任意化,则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文明与野蛮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在一个“规则化”社会里,自由意味着做法律不禁止的事,而非任意妄为。以上现实世界的共识,同样适用于看似“虚拟”、实为现实世界之延伸的网络世界。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得到惩戒,于是网友就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还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行为。但“人肉搜索”强大的力量背后还是会有一些失控、过火的局面出现。在没有进行司法程序审判,任何人是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而人肉搜索则是通过网民自己对道德的判断,以网络提供的“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其个人道德标准为准绳,作出判决,对人肉对象作出处罚。人肉对象旋即被执行处罚,被淹没在浩瀚的网络口水中,被人肆意的攻击和侮辱,不断接到骚扰恐吓电话,甚至可能连累家人惶惶不可终日。
言论自由是网络的优势所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肉搜索引擎”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是不能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毕竟,自由是有个限度的。无约束的自由等于无自由。任何个人在行使权利时,最起码不能侵犯到他人权利的行使。故,网民在进行言论批判、道德谴责时,应该注意到人肉对象的隐私是应受到法律保护。公布人肉对象个人信息(例如住址、家庭电话和移动电话、工作单位、收入状况、公民身份号码、生理特征和医学诊疗记录等等)应当视为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即便人肉对象的言行确有不妥,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们隐私权的正当理由,“道德审判”必须让位于个人隐私之前。
我国法律上无“隐私权”这一概念,只是通过名誉权来达到保护个人的隐私的目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肉对象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本人遭到网民辱骂和诽谤,致使个人社会评价降低,这就可能涉及到侵犯个人名誉权的问题。
人肉对象如果认为网民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在法理上讲是可以起诉的。但在现实中,必须考虑到“人肉搜索”网络发帖者往往是匿名的,而且非常分散,人数众多,这也就造成了一种“法不治众”的局面,当事人起诉,有可能找不到对象。当然也可以通过IP地址查找对方的真实信息,然后再向法院起诉,但又因为绝大多数网民的网络个人资料是不真实的,这可能给实际操作中带来麻烦。
那提供人肉搜索引擎的平台——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认为这是需要分情况而定的,目前我国人肉搜索引擎还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未形成一个专门的商业模式。拿国内最具人气的论坛——天涯社区、猫扑社区来说,均未提供专门的人肉搜索引擎。大量的网民自发帖子来发动引擎,在事件未出现时或刚出现点端倪,管理人员有时从维护网民言论自由以及维持网站的人气角度出发,并不会删贴。此时,如果追究网站的责任过于牵强。如果事件明显出现,不删贴就可能侵害到他人隐私时,管理人员仍然不删帖的话,那么管理人员因为其未尽职责,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有关人肉搜索引擎的法律规范还属法律真空状态。有关专家呼吁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人肉搜索引擎能真正的为网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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