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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已经闹的沸沸扬扬,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决定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检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的公告以后,有很多人在呼吁撤销添加三聚氰胺奶粉品牌的驰名商标。对于这些驰名商标是否应被撤销、驰名商标与免检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的区别等,笔者试做一简单探讨,以期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从三聚氰胺奶粉谈驰名商标应否撤销

 

从三聚氰胺奶粉谈驰名商标应否撤销
 

  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开始,到随后22家企业、69批次的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对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信任危机已经到达了一个顶峰。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决定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检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的公告以后,随之而来的是对这些三聚氰胺奶粉品牌的驰名商标的质疑。据报载,有不少读者致电商标局的专家,质问为何不撤销添加三聚氰胺奶粉品牌的驰名商标。
  那么是否因这些三聚氰胺奶粉品牌的质量问题,就应撤销这些品牌的驰名商标呢?驰名商标与免检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又有何区别?这正是笔者试图在此澄清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此可知,成为驰名商标的首要条件是该商标已经是注册商标,此外,驰名商标还代表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信誉,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质量的长期稳定程度。
  名牌产品与驰名商标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名牌产品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各个层次的选评产生并为相关范围中或一定地域内的大多数公众所认可;同理,它也可以被另一次或另一个主办单位组织的选评所淘汰。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则需要特殊机关通过特殊的程序来完成,此外,国家还通过法律来明确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荣誉,社会上的名牌产品评比对驰名商标的依法认定可以提供一种参与依据,但由评比产生的名牌产品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1.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第一,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二,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三,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四、驰名商标的撤销
  虽然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都有详尽的可操作性规定,但是在撤销认定方面却存在法律空白。对此问题,上海大学法学院商标法专家许春明认为,“2003年我国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然而在该规定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撤销驰名商标的标准,也就是说,没有对撤销驰名商标做出程序规定,这在法律上存在一个空白。”

  以上,对于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条件、程序等一一做了明确,而对于撤销问题尚有待商榷。许春明老师在指出立法空白的同时,还表示,工商总局作为认定单位,理论上仍可以行使撤销驰名商标的权利。但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另一种观点的存在,在焦点网谈上有观点认为,因这些三聚氰胺奶粉品牌的质量问题,就要求撤销这些品牌的驰名商标是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误读。驰名商标完全不同于名牌产品,它不能被简单地看做是一种荣誉,其不能完全代表产品质量优劣,其是一个法律概念;与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强调质量,通过评选来获得的概念完全不同。 但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在广告中看到,大肆宣扬某商品是驰名商标,某省拥有多少驰名商标,以此来标榜产品的优质和地方经济的繁荣。这使得消费者难免会产生误解,一听到是驰名商标,便顺理成章地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为知名度高、质量好的产品,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信任。也正是这种误解的产生机理,使很多企业把大量物力和财力放在制造驰名商标上,甚至不惜制造假的侵权案件,来骗取驰名商标,却漠视质量把关和企业管理。
  由此看来,对于这些三聚氰胺奶粉品牌的驰名商标的撤销,还有待商榷。但是毋庸质疑的是:首先,我们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加以明确,不能简单地将其与名牌产品相等同。其次,我们应当呼吁立法完善驰名商标的监管和撤销等相应程序,以便在解决时下社会问题时有法可依。最后,也有必要提醒驰名商标的认定部门和监管部门,对于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尺度应当再做考量,对于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也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且地方政府也应淡化驰名商标的行政色彩。
  总之,只有通过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使得驰名商标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即对商标持有人权利的合法保护,而非是像名牌产品称号一样的荣誉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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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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