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是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而特许权的核心又为知识产权。可以说,拥有知识产权是特许经营的基础条件,而保护知识产权则是特许经营的发展保障。
特许经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商标权是特许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大多数的特许经营都是以商标权许可使用为核心的特许,因此商标权在特许经营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下文将就特许经营中商标权的范围和特许经营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的条款进行介绍。
一、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特许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由此可以推断未注册的商标不适合特许经营,只有注册商标才是法律保护的可用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商标权。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特许人本身就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拥有完整的商标权,此时特许人可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使用范围内无限使用;二是特许人系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而使用商标的权利人,其拥有的是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的再许可权,在此情形下,特许人的授权范围要受到前一授权的限制,要在商标所有权人对其授权的范围内有限使用。
二、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许可
特许经营中的商标许可使用既有一般商标许可使用的基本内容,也有与特许经营有关的特别条款。
一般商标许可使用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1、商标的基本情况。如注册号、类别、具体内容等;
2、商标许可方式。特许经营中的许可方式必然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但是在分特许情形,分特许人可获得一定区域内的独占许可;
3、合同期限与展期。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较长,但又不能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在特许经营主合同有效期限以内,特许人有义务在商标注册期届满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并与被特许人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重新办理合同备案,直至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与特许经营主合同的期限相同;
4、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5、合同备案。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只规定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未备案的法律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备案对合同的效力首先由合同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备案的效力则合同仍旧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与特许经营有关的特别条款主要包括:
1、许可地域。特许人可以对被许可人划定一定的地域范围,限制被许可人只能在该区域内使用商标,如果跨区使用,将受处罚;
2、许可费用。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一般包含在总特许经营授权费用之中,即所谓的加盟费,在加盟费之外一般不另行收取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3、分许可。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推定为商标使用权许可的再次转许可是允许的,但是分许可的权限范围不能超出原许可的范围;
4、第三方侵权的配合处理。在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以外的他人涉嫌侵犯特许人商标时,被许可人有义务立即将情况向特许人汇报,并配合特许人调查、处理侵权事宜。特许人要求被许可人以原告名义共同起诉或独立起诉时,被许可人应当同意。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商标的处理。一般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全面停止使用商标、除去商标标识。但是对于销售类的特许经营,如果被许可人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尚存有较多数量的商品未售出,如果特许人不回购,则应允许被特许人将该商品全部售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