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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该解释直接关系到民事审判程序的变革,对于司法实践意义重大,本文结合该解释对其进行解读。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民事诉讼时效的解读

 

民事诉讼时效的解读

(文/岳雪玲)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个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秩序。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简单规定,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完善。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出台,意义重大。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原因在于: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除外。因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二)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具有被动性和法定性
  除非当事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否则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裁判,且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司法不应过多干涉。因此,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否则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三)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限性
  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上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同理,当事人在法院裁判生效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四)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整体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只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对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认识的深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逐渐对该问题达成共识,即“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释采纳了该观点。
(五)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的诉讼时效
  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按如下方式计算:
  (1)对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六)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暂不规定
  明确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形成权)的,应适用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合同被撤销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无效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在司法解释中未加以明确。
(七)明确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八)完善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首先,详细解释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的含义。
  (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体包括债权人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发布主张权利的公告以及其他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如银行扣款),当然,前述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以到达债务人为前提。
  (2)“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其次,突出债权的整体性,只要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就当然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再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不论法院是否受理该诉讼。下列情形与提起诉讼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同等效力:申请仲裁、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及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四,权利人向法院以外的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其他组织请求保护权利的,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特殊情形:(1)在连带债权债务中,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九)完善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规定”明确了“其他障碍”的范围:(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十)其他规定
  (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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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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