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用相机拍到一只老虎,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证实周正龙拍到的正是从人类视线中消失了21年的野生华南虎,并公布了两张摄影照片,举国震惊,拥护者和反对者形成了两个阵营:“打虎派”和“挺虎派”,就华南虎事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下是对该事件的简单回顾:
2007年10月19日: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种子植物分类学创新研究组首席研究员傅德志,称自己以一个从事植物研究二十余年的权威科学家的身份,“敢以脑袋担保”照片有假。
10月29日,陕西省林业厅展示了周正龙拍摄的野生华南虎的胶卷(负片)、用胶卷冲洗放大的彩色照片,以及用数码相机拍摄的部分照片。新照片虎目圆睁,露出凶光,并依稀可看到部分虎尾。
12月29日,镇坪林业局一位陪同国家林业局上山寻虎的动管站技术人员张斌报料,国家林业局的专家们在镇坪再次发现虎讯、虎踪数起,其中包括一百多个疑似华南虎脚印,以及一副完整的疑似华南虎幼崽骨架等。
2008年2月4日,陕西省林业厅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
2008年6月26日,被视为“挺虎派”重要人士的北京师范大学刘里远教授向媒体称,周正龙于2008年4月拍到了华南虎的清晰脚印。
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陕西省镇坪县农民周正龙拍摄的野生华南虎照片为造假,长达八个多月的“周老虎“事件终于告了一个段落,周正龙本人也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被捕后的周正龙交待:2006年他在为省华南虎调查队做向导期间,听虎调队队员讲,如果能拍到华南虎的足迹、粪便、毛发,便可得到千元至万元的奖励;拍到活体野生华南虎照片,就可得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这对其触动很大。特别是去年8月前后,镇坪县政府因周做虎调队向导成绩突出,给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更加刺激了周拍摄虎照,获取利益的欲望。
10月3日上午,周正龙来到神州湾,经长时间寻找,在马道子林区发现了一个地势相对平坦,地面杂草灌木丛生,覆盖大量落叶的地方,便将其作为拍虎地点。周将折叠后的老虎画放置于一棵小树前,用树叶遮盖住了老虎画的边缘,并于下午4时30分左右,从近远不同的位置,用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交替拍摄了假虎照。下午5时左右,周拍照结束后返回。晚8时左右,周回到家中,将拍到“华南虎”的消息电话告诉了谢坤元(周正龙妻子的堂弟、镇坪县经贸局局长谢坤元,借给周正龙相机的人),并于次日将相机交给谢坤元冲洗。照片洗出后,周于10月12日,参加了省林业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当场获得2万元奖金。
今年4月初,周正龙在本村村民易某的帮助下,用事先制作的木质虎爪模具,在镇坪县北草坡的雪地里,捺印假虎爪痕迹后拍照,仍企图继续行骗。根据周正龙的供述,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提取了去年10月3日拍摄假虎照时所用的老虎画1幅、木质虎爪模具1个。从为其提供老虎画的曹某家中提取了同时购买的另一幅相同的老虎。
笔者认为,根据陕西省警方进行的现场勘查和现场重建取证证明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为假照的结论,我们勿庸置疑,也无需讨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周正龙在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拘捕后的供词,以及该事实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而讨论周正龙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诈骗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向个人和单位索要财物。
1、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
根据周正龙的供词,其拍摄虎照的动机源于虎调队队员的一句话:“如果能拍到华南虎的足迹、粪便、毛发,便可得到千元至万元的奖励;拍到活体野生华南虎照片,就可得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 周就此萌发了拍摄假虎照骗取奖金的念头。可见,周在主观上确实存在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网友置疑说周正龙在拍摄“华南虎照片”的时候并不知道一定能够获取林业厅的奖金,这点从周的供词来看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周在主观上“明知其拍摄华南虎照片能够得到奖金”。但是,对于能够得到多少奖金,却并不是周所能想象和控制的。如果陕西省林业厅发给周正龙的是1000元而不是两万元,诈骗罪属于数额犯,对于达不到犯罪数额的周正龙,恐怕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向个人和单位索要财物。
根据周的供述,周并没有借其拍摄的假虎照向陕西省林业厅索要财物,恰如网友置疑的那样:周正龙得到2万元奖金是依据行政管理程序和法律程序逐步实现的,经过林业厅的鉴定之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奖励决定,而非周正龙主动索要,两万元的奖金也不是周正龙主动索要的诈骗所得,而是陕西林业厅主动的奖励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周正龙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周正龙不够成诈骗罪。
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周正龙涉嫌诈骗犯罪在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虽然成立,但在客观方面他只是向陕西省林业厅出示了所作“华南虎”假照,并无索要奖金的举动。换句话说,即使周正龙明知自己拍摄的假虎照可能会得到奖金,也只是其主观上的意愿。毕竟,他所面临的是省级的林业厅、是一批行政干部、是专家,在这些国家机关、专业人士面前作假,还经过了严格的鉴定程序,最终骗得奖金,并非易事。
陕西省公安部门迫于“舆论压力”,草率的将周正龙“绳之于法”,仍如公布“华南虎”照片那样草率。公安部门摆在公众面前的所谓“水落石出”,虽然满足了众多媒体和“打虎派”的心理诉求,但是这种“舆论高压”下的结论,在掩盖林业厅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推卸责任真相的同时,其客观公正性受到质疑:对“虎照门”事件负有绝对责任的十三名国家工作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对存在着狡黠的小农意识的周正龙却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是对法律和法制社会的亵渎!
“打虎派”的胜利远非媒体上所称的完美结局,周正龙成了名副其实的“受害者”,涉嫌诈骗罪的周正龙命运如何,我们将会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