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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
2008年第4期 总第16期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文章从国外创业板市场的基本状况开始谈起,立足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着重提出了关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建议。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对比国外创业板看我国创业板的发展

 

对比国外创业板看我国创业板的发展
(文/邓超)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一、国外创业板市场基本状况

  从国外情况看,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Nasdaq)是创业板市场的典型,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之称,培育了美国的一大批高科技巨人,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思克等等,现今上市公司总数比纽约证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过了纽约证交所,并对美国以电脑信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及美国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纳斯达克巨大的示范作用下,世界各大资本市场也开始设立自己的创业板市场。其中韩国的科斯达克市场发展的比较成功,目前,科斯达克市场是亚洲IPO融资及再融资最多的创业板市场。2007 年的成交量为3.9万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总市值为7780亿元人民币。按照月平均交易金额计算仅次于美国Nasdaq市场的创业板。其中,市值总额换手率指标达600%,为全球之冠,充分体现了市场的流动性。科斯达克市场的IPO融资额及再融资额都是亚洲创业板市场中最高、最活跃的市场。

   纵观国外的创业板市场,可以看到在其建立之初,如果没有一部好的法律法规支持,其发展未必会如此的成功,好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市场、约束市场、引导市场并给予其强大的支持。门槛低、监管严是国外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基础条件,国外的法律制定部门都给予了强大的支持,从根本的制度规则中保证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创业板现状

  目前,我国开办二板市场已经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障碍,证监会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原则如下:
 1、要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吸引成长型创业企业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又要考虑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

 2、要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适应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3、要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同时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三、对比国外创业板后对我国创业板发展建议

  创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也要高于主板。为此,创业板将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约束机制。比如,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中小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有利于突出对高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实行更加适应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安排,形成创业板市场特色。它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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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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