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君泰论坛
 
国际业务
2008年第8期 总第19期
    本文自郭京毅案开始,引出对外资并购立法的探讨,就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和发展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体系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对外资并购立法的发展有所裨益。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从郭京毅案谈外资并购立法

 

从郭京毅案谈外资并购立法
(文/李玲)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近一月,据悉此案并非如传言所指涉及外资利益输送,而是因为受贿。但是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其中包括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的法律起草。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
但是有关人士表示,尽管中国的一些外资法律法规在制定中,可能留有法律漏洞,令外资尤其是国外热钱轻松进入,或者变相进入敏感部门,威胁到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存在问题。
  笔者无意就郭京毅是否以及如何给外资法律法规的制定造成影响,以下仅就此案作为引言,展开讨论对外资并购立法的一些观点。

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
  在2002年以前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远远滞后于外资并购的迫切需求,对外资并购的规制主要适用现行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蓬勃发展,促使我国加快外资并购的立法步伐。
  自2001年11月以来,政府有关部委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办法和规定,使得外资并购在政策上的障碍逐渐消除,可操作性明显增加。包括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等。虽然如此,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法律效力偏低、内容不完备、缺乏协调性、欠缺体系性等等问题,还需不断完善。

确立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1.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
  通过考察外资并购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促进有效竞争,吸引外资并遏制其消极影响,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过程是市场机制发挥调控作用的过程,市场机制发挥调控作用的基础是有效竞争的存在,外资并购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外资并购必然形成生产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垄断企业不仅会操纵市场和价格,而且还会阻碍生产和技术的进步。因此,为了保护有效竞争,维护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制定了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进行规制。
  第二,效益原则。要想建立规范化、市场化的外资并购体系必须最大限度地运用企业并购市场的机理,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
  第三,经济安全原则。经济安全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石,是其主权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证。判断国家经济安全的标准:一是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完成:二是国家是否有能力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四,保扩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我国企业股权结构中存在着国有股和法人股,导致股权分布的不均衡性。较为分散的少数股东,由于决策权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应建立和完善保护少数股东的信息披露、公开收购、强制收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法律制度。

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对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设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单轨制”模式、“双轨制”模式、 “外资法”模式。第三种模式,即“外资法”模式较为可取,但应做进一步的完善。该外资并购的立法模式应以重构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为前提,拟重构的外资立法体系的主要思路是:将现行三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分离,作如下处理:第一、将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机构、终止、内部经营管理问题等内容划归《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国投资法》,将外国投资的方式、外资的准入和产业导向、外商待遇标准等问题作为新的《外国投资法》调整的内容;第三、将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监督和管理问题(如外汇、税收和技术引进等)则可直接纳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部门之中,不必留在外资法中。按这种思路重构后,外国投资法就会有一个清晰的法律结构图:第—层次是我国《宪法》中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地位规定;第二层次是《外国投资法》;第三层次是有关具体企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层次为地方有关立法。
外资并购基本法
  1.外资并购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论,我国的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当采取在将来统一制定的《外国投资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在现阶段,我国颁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将在实质上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该《暂行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较低的效力位阶难以担当作为外资并购立法核心,统率各相关部门法的作用。同时,其名称中又冠以“暂行”更加增加了该法的不确定性。因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仅应作为过渡时期短期内的立法规范,一俟时机成熟,应当马上制定《外国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进行统一规制,如此将大大推进我国外国投资法律环境的改善。
  2.外资并购基本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

总之,随着立法的完善和不断发展,郭京毅案所造成的影响会日渐消除,并使外资并购立法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重要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本刊所记载之信息或所表达之意见均不构成本所向任何客户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组成部分。本所对使用本刊及其内容所引发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责任编辑:熊志新) 
以往法律期刊
2007年期刊期
2008年期刊期

 金 融 法 苑

2008年第1期 总第13期
2008年第2期 总第14期
2008年第3期 总第15期
2008年第5期 总第16期
2008年第6期 总第17期
2008年第7期 总第18期
2008年第8期 总第19期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2008年第11期 总第22期
2008年第12期 总第23期
 房 产 法 苑
2008年第1期 总第13期
2008年第2期 总第14期
2008年第3期 总第15期
2008年第5期 总第16期
2008年第6期 总第17期
2008年第7期 总第18期
2008年第8期 总第19期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2008年第11期 总第22期
2008年第12期 总第23期
 知 识 产 权
2008年第1期 总第13期
2008年第2期 总第14期
2008年第3期 总第15期
2008年第5期 总第16期
2008年第6期 总第17期
2008年第7期 总第18期
2008年第8期 总第19期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2008年第11期 总第22期
2008年第12期 总第23期
 财 税 法 苑
2008年第1期 总第13期
2008年第2期 总第14期
2008年第3期 总第15期
2008年第5期 总第16期
2008年第6期 总第17期
2008年第7期 总第18期
2008年第8期 总第19期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2008年第11期 总第22期
2008年第12期 总第23期
 诉 讼 仲 裁
2008年第1期 总第13期
2008年第2期 总第14期
2008年第3期 总第15期
2008年第5期 总第16期
2008年第6期 总第17期
2008年第7期 总第18期
2008年第8期 总第19期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2008年第11期 总第22期
2008年第12期 总第23期
 国 际 业 务
2008年第1期 总第13期
2008年第2期 总第14期
2008年第3期 总第15期
2008年第5期 总第16期
2008年第6期 总第17期
2008年第7期 总第18期

2008年第8期 总第19期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Copyright©2006-2008 www.xinl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君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