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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苑
2008年第9期 总第20期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各国际贸易公司都想尽各种办法避免国家税收,但怎样避税,才是合法的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论述跨国纳税人减轻其税收负担。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国际避税刍议

 

国际避税刍议
(文/徐雪强)

  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行为,利用各国税收法规制度方面的差异,躲避相关国家税收管辖,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跨国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避税的产生,究其原因有跨国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因素。主观动机表现为跨国投资者企图通过减轻或消除纳税义务来牟取额外利益。客观因素则表现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税负轻重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能。国际避税按其性质可分为国际税收筹划、国际税收规避和国际税收条约滥用三种形式。其具体避税方法有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转让定价避税法、成本和费用转移避税法、利润分配避税法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法等。
  国际避税行为花样繁多,主要有两大类:纳税主体跨国移动的避税和征税对象跨国移动的避税。跨国公司的避税主要表现为后者,这也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使用的避税方法。在对避税含义和相关概念的理解的基础上,现来分析一下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
  (一)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有时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这种现象称为转移定价行为。之所以出现这种避税行为,无不与跨国公司的本身特性密切相关。如前所述,跨国公司是一个由母子公司构成,内部高度集中,业已形成统一管理关系的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内部控制关系,母子公司之间密切地相互联系着,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各自分担着一定的任务,起着一定的作用,尽管各实体的法律形式不尽相同。概括而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关系,管理关系,财务关系和投资关系。虽然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享有自主的权利,但由于它受母公司的支配,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这样的从属关系使得母公司可以将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位于低税率国的某个企业实体上,避免在高税率国承担较高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使跨国公司的总体税负大大减少。
  具体而言表现为:(1)压低由高税率国家公司向低税率国家公司出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的价格。(2)提高低税率国家公司向高税率国家公司出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价格。(3)结合以上两种方式,获取双重税务利益。即母子公司之间先以低价出售给低税率国家的公司,再由该公司以高价出售给高税率国家的公司。
  (二)“避税地”的利用
  “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吸收外国资本流入,芙蓉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鼓励吸引外国资本来此投资及从事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
  “避税地”可以分为一下三类,第一类是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百慕大、格陵兰、开罗群岛、缁鲁等;第二类是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巴拿马、香港、哥斯达黎加、安哥拉等;第三类是对投资营业者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荷兰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稳定性,便利的国际航空和通讯服务,宽松的外汇管制及较少的政府干预,存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银行秘密的法律制度。
  具体利用“避税地”的方式有:(1)虚设机构。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2)以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种方式要求下属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础公司,利用双方税收协定达到避税的目的。(3)以基地公司为信托公司。所信托的资产经营所得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套用税收协定
  指本无资格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民身份的传输公司(又称导管公司),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条约滥用的最常见做法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在与其投资收入来源地国有互惠税收条约的国家组成一个法律经济实体(通常为公司)作为中介投资者来获得直接投资无法享受到的优惠。税收条约滥用的实质在于不应该享受税收条约优惠的跨国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享受了这种优惠待遇。其主要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直接导管公司形式,二是踏脚石导管公司形式。在第三国纳税人滥用税收条约优惠,使得来源地国的优惠限制不能从第三国取得补偿,这必然有悖税收互惠原则,造成来源地国的税收利益的损失。
  (四)资本弱化

  又称为隐蔽的股份投资,是指跨国投资人,尤其是跨国公司,考虑到股份融资或贷款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的国际税负差异,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股份融资和贷款融资所产生的税收待遇不同,前者取得的股息产生于税后利润分配,在多数情形下,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事先扣除。此外,股份资本往往还要承受资本税的负担,其取得的收益经过两次重叠征税。对比之下,贷款融资则不受这样的限制。因此才出现资本弱化的又一种避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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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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