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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苑
2008年第7期 总第18期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分制”时代也将画上句号。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由15%提高到25%,相反,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由33%降至25%。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的外资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有何影响,本文将分析之。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文/徐雪强)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所得税优惠税率,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幷实施之后,将实行统一25% 的税率,也就是说以下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该法实施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也就是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则在该法公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依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享受上述优惠税率的,该等优惠税率可以享受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按照统一25% 的税率执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外资界定的突破:
 与原企业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的界定上作出了如下突破:
 1、取消了根据企业资金来源区分纳税人的标准。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制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分立两套税制,纳税人按企业资金来源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此次改革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从而确立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
 2、取消了内资企业按所有制区分列举不同纳税人的规定。原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二条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分别列举了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的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不同企业的标准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新税法顺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惯例,取消了内资企业按所有制区分列举不同纳税人的规定。
二、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世界银行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国际经验表明,我国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不会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仍属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中国税制的竞争力。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并未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重大“利空消息”。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继续保持平稳发展,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随着中国潜力巨大的市场为外界所瞩目,加之作为世界工厂的地位已举足轻重,可以说不再需要税收优惠措施刺激吸引外资了。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国际经验和中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新税法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优化外资利用结构等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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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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