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使得从平均实际税负看,内资企业高于外资企业。但十多年后,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发生的巨大变化,要求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制度作出改革。
新《企业所得税法》就在此时应运而生,本法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表决通过,使得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统一税率,这也是中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使各类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不仅使国内企业得到实惠,而且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优化投资结构。
新《企业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计60条。其主要特点简析如下:
亮点一: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25%税率适中偏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这使得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内外资企业面临同样的市场,故此适用相同的税率也是一个必然趋势。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并轨’,标志着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也有利于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为26.7%,高于新税法中规定的税率25%的水平。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同时,金人庆还表示,“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亮点二: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
根据新税法,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同时,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亮点三: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到12%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新税法较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3%的扣除比例提高了9个百分点。
有关人士指出,新税法对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利于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亮点四: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并不再作地域限制,扩大到在全国范围都适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的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新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有关专家指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农、林、牧、渔业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照顾弱势群体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亮点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反避税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构建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
新税法在该章中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及共同经营等情形,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时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 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亮点六:新税法5年过渡期体现“以企业为本”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由此,有关人士认为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涉及面较广,对一些企业采取过渡期的政策是必要的,而新税法的该项规定适时地给了企业一个缓冲期,是一项“以企业为本”的规定。这样既鼓励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照顾到了其他的一些鼓励类行业,有利于宏观调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
总之,新税法的诸多亮点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既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有利于抑制假外资现象,营造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国内经济长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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