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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苑
2008年第5期 总第16期

    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减少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措施。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个人所得税减免措施初探

 

个人所得税减免措施初探
(文/刘福元)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对于个人所得税减税的规定,我国具体如下减税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参见:1999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以上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参见: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三、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捐赠
  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为: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个人出租房屋所得
  1.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参见:2000年8月29日 财税[2000]125号)
  六、其他所得的免税规定
  (1)捐赠款项
  1.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2.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参见:2000年7月18日 财税[2000]21号)
  3.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A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B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证的所得)计征个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C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参见:2000年2月1日 国税发[2000]24号)
  (2)住房转让、换购、被征用所得
  1.住房转让所得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参见:1994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4]020号)
  2.住房换购所得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A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B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C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D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E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参见:1999年12月2日 财税字[1999]278号)
  3.住房被征用所得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住房),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1998年7月15日 国税函[1998]428号)
 (3)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费范围,同时,也属于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1995年3月1日 国税函发[1995]079号)
 (4)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1994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4]020号)
 (5)军人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优惠政策
  A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标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B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参见:2001年8月28日 国转联8号)
 (6)代扣代缴手续费所得
  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参见:1994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4]020号)
  A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1998年3月30日 财税字[1998]61号)
  B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利息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1994年1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C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参见:1999年10月12日 国税发[1999]180号)
  D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目前仅限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编者注)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1998年8月6日 财税字[1998]55号)
  E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7]198号)
  F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
 (2)医疗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
 (参见:1999年10月8日 财税字[1999]267号)
  G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2000年3月29日 国税发[2000]60号)
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工资、薪金所得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参见: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
  1.安置费收入: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参见: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
(四)个人缴付提领取“四金”所得
  对个人提领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征免税的问题,按下述办法执行: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参见:1997年11月17日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字[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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