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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苑
2008年第10期 总第21期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对于现行的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实体法角度来探讨当前电子商务征税的困境。

 
本期导读  


★ 导读标题

·电子商务征税刍议之实体法困惑

 

电子商务征税刍议之实体法困惑
(作者:徐雪强)

  上午,张强的网上二手电脑铺又卖出一台旧电脑,他从支付宝中获得了3000元的货款。张强经营这家店已经有两三年时间,他除了靠实体店经营外,网店每个月差不多有四五千元的收入。实体店一月营业额大概有四五万元,利润也仅为4000元左右,比起网店来说利润率更低,因为网店除了不付门面费,税金亦不计在成本之内———网店可以比实体店节约4%—17%的税费。
  和张强一样做着这种生意的人在中国有2000万,它们分布在淘宝、易趣、拍拍以及各种各样的网络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形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如果要对电子商务征税,首先必须面临税收实体法的问题。
  税收实体法又称税种法,任何一部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就固定成课税要素。电子商务应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其纳税人是谁?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外延是如何变化的?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实体法面临着困惑和烦恼。
  首先,纳税主体难确定。到底是网站的负责人为纳税人还是厂家或是消费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要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则可能面临两个问题:第一,需要增加电子商务类纳税人,尤其是那些以电子商务为主营业务的纳税人。例如,如果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注册的电子邮箱从事的电子商务设定为纳税人的话,那我国新税法中将增设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如果外国企业所设的网站或注册的电子邮箱有来源与中国的收入,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是我国的纳税人。第二,对于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的情况,纳税人也是很难认定的。例如,在跨国交易中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的情况,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直接与消费者接触,该劳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是否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都是很难认定的。尤其是数字加密技术的采用更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其次,征税对象及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世界各国税法的征税对象普遍以物流为主,这样有利于监控和定义。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则很难监控和定义,尤其是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那么电子商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这要从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来分析了,电子商务中,货物销售有两种模式:即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所谓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有关的销售协议,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一数字化方式传送,而是以有型货物的方式转送。简而言之,在线销售为协议与物流都通过互联网,而离线销售则仅协议通过互联网和物流仍然通过现实物流。目前,某些有型货物也能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转送,如各个网站的mp3、电子书下载。离线销售有时也是可以向在线销售转变的。那么对于这两类销售到底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照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这都是将来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所必须面对的难题。
  再其次,纳税环节难于认定和控制。世界各国税法的征税环节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活动的。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施。对纳税环节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是:某个税收环节的丧失或转移都可能使得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在传统交易方式中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收征收环节在在线销售中都可能丧失,导致税款的流失。中介者的消失将引起相应课税点的消失。以进口货物征税为例,各国都对进口货物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此项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离线交易其与传统交易因为都需要通过有形物流交易,故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再转至给消费者或买受人。即使是不通过进口代理商而自行进口,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而在电子商务在线销售中,这些商品被数字化转送后,这些购买者就是消费者。此时商品交易过程中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者身上的税收环节就丧失了。
  最后,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于确定。就我国现行税法来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另外,电子商务所得的来源地也是很难判断的。目前世界各国对其所得来源的判断都有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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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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